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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企业宁静日”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 2026-01-28 12:07 字体:[] 打印本页
索引号 000014349/2026-80163 成文日期 2026-01-28
文号 发布时间 2026-01-28
发布机构 是否有效
名称 遵义市“企业宁静日”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严格规范行政执法机关对企业的行政检查行为,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以及《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贵州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企业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其他企业。

第三条  每月11日至20日为本市“企业宁静日”。在此期间,除以下情形外,行政执法机关原则上不得进入企业开展行政检查:

(一)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检查;

(二)根据投诉举报、媒体曝光、上级交办、其他部门移送等线索,确需立即进行的核查或应急处置;

(三)其他确需在“企业宁静日”期间开展的行政检查。

符合前款规定情形,在“企业宁静日”期间开展行政检查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提前2个工作日将检查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备案。因情况紧急须立即实施检查的,应在检查开始后24小时内补办备案手续。

第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要严格遵守涉企行政检查相关规定,在开展行政检查时,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精神,结合检查事项针对性开展法治宣传,引导企业增强法治意识,合法合规诚信经营。

第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积极转变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大力推行信用分级分类监管、非现场监管等精准化、智能化监管模式,严禁以“企业宁静日”为由怠于履行法定监管职责。

第六条  在“企业宁静日”期间,行政执法机关违反本规定,未履行备案手续擅自进入企业开展行政检查的,企业可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投诉举报。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接到投诉举报后,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属于本级管辖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处理;不属于本级管辖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转有权处理机关。

第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对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的行政检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