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实施细则(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24-03-04 09:26 字体:[] 打印本页

一、起草背景和依据

近年来,我省按照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扎实推进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但在实际考核工作中,存在考核标准较为笼统,考核内容相对简单,考核程序不尽统一、报送资料不够规范等问题;同时,我省对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没有量化评分标准和明确的考核指标体系,导致考核尺度把握不一,考核“指挥棒”的作用发挥不够明显。鉴于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司法厅起草了《贵州省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考核细则》),对检查考核内容、考核等次和评定标准、检查考核程序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

二、需要说明的几项重点内容

(一)将党建工作情况作为考核的重点加分内容。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引领高素质律师队伍建设,保证律师行业健康发展,进一步强化对律师事务所党建工作考核,将律师事务所开展律师党建工作情况,作为对律师事务所考核的重点加分事项,将党组织成立、党组织参与决策管理、律师事务所落实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党员管理和发展、党建工作保障等情况纳入考核内容。同时,积极鼓励无党员的律所事务所参加到党建活动中,故也为无党员的律所事务所设置了一定加分项。

(二)积极探索建立无违法违规律师事务所一定期限内的“免检”机制。

为贯彻落实2023年6月30日司法部党组召开的“做党和人民满意的好律师”座谈会精神,明确将“律师事务所上年度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且同年度律师事务所及该所律师无违法违规记录的,可以‘免检’,直接评定为‘合格’;律师事务所在年度考核中,按照贵州省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量化评分标准,得分为120分以上的,在下一年度考核中,如该所及该所律师无违法违规记录的,可以‘免检’,直接评定为‘合格’”的规定,将座谈会中提出的“探索建立无违法违规律师和律所一定期间“免检”机制纳入《考核细则》中,作为落实座谈会精神的一项重要措施。

(三)着力规范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和律师执业行为。

针对近年来,在查处律师违法违规执业案件和“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中,暴露出我省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律师违规炒作案件、代理重大敏感案件、违规收费收案、律所和律所主任未履行律所管理责任等方面的一些突出问题,针对律师事务所管理的薄弱环节,在考核评分表的设定中,将分值比重向律所内部管理和律师执业表现两方面倾斜。通过对律所律师考核违规情形加大扣分值,拉开律所考核等次,促使律所、律师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执业纪律,依法依规执业。

三、结构及内容

《考核细则》共7章46条,具体为:第一章总则,共8条。明确了《考核细则》的法律依据、含义、考核原则和方式、考核目的、实施主体及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年度检查考核中的职责等。第二章检查考核内容,共5条。规定在全面考核律师事务所遵守宪法和法律、履行法定职责实行自律管理情况的同时,明确了《考核细则》的主要考核内容,突出考核重点。第三章考核等次和评定标准,共5条。对年度考核评定标准、年度考核结果等做了详细的规定。第四章检查考核程序,共13条,明确了年度检查考核的具体时间、市、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具体考核过程中的工作任务、工作职责、具体程序等。第五章检查考核纪律和惩戒,共6条。对律师事务所在接受年度检查考核过程中应遵守的纪律和法律法规以及对考核“不合格”的律所进行惩戒作了明确规定。第六章检查考核责任监督,共4条。对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年度检查考核过程中的程序、纪律等作了原则性规定,同时加强对市、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组织实施年度检查考核工作的责任监督。第七章是附则,共5条,明确考核工作的其他事项。

四、其他情况说明

(一)《考核细则》中,明确了考核实行律所自评和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考评的方式,按照检查内容,对照《贵州省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量化评分标准及考核评分登记表》进行客观准确评分。《贵州省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量化评分标准及考核评分登记表》明确扣分项目和加分事项,细化考核内容分值,增强考核针对性和时效性。

(二)《考核细则》对考核程序、具体工作流程和时间安排作了详细的规定,例如对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初审时间、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时间、考核结果的备案时间等,均予以明确。一定程度上提升了考核工作的效率,同时使市律师协会对律师考核,司法行政机关对律所的考核更加有效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