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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好意劝架造成的损失应由谁承担?

案情简介

案外人李某苗系原告李某新表妹,被告赵某某与李某苗曾系恋人关系。2023年10月19日16时许,被告赵某某与李某苗因琐事在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某小学对面院落内发生争执,期间李某苗多次殴打被告赵某某。原告李某新为防止二人冲突扩大化进而出面劝阻,但在其劝阻过程中,被告赵某某不慎将原告李某新推倒,造成李某新受伤。为此,原告李某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赵某某赔偿其全部损失。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原告李某新所诉相关损失的赔偿责任主体是谁。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赵某某因琐事与案外人李某苗发生争执,原告李某新为了防止二人冲突扩大,出面进行劝阻,但是二人不仅未能听从劝告,反而继续撕扯,被告赵某某在原告李某新拉架时不慎将李某新误伤,应当对原告李某新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案外人李某苗与被告赵某某发生争执时,未能冷静处理矛盾,情绪激烈且多次动手撕扯、殴打被告赵某某,原告李某新的损失是案外人李某苗与被告赵某某发生冲突的行为造成,故李某苗亦应对原告李某新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庭审查明情况,结合事故发生原因、当事人各自过错程度、行为与损害后果的联系程度,酌定由被告赵某某对原告李某新的损失承担45%的赔偿责任,案外人李某苗对原告李某新的损失承担55%的赔偿责任。原告李某新自愿放弃要求案外人李某苗承担赔偿责任,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确认。最终,法院判令被告赵某某按照45%的责任比例赔偿原告李某新相关损失1200余元。一审判决宣判后,原告李某新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后在二审审理阶段撤回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法官说法

好意劝架属于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的正当行为,体现了社会成员间和睦友好、互帮互助的价值观念,弘扬了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应当为法律和道德所提倡。吵架者或者纠纷的引发者存在过错的,均应当对劝架者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在生活中我们要注意控制自己的情绪,采用温和、合理的方式解决矛盾,切莫激烈争执,伤害自己和他人。同时,作为劝架者,在好意劝阻纠纷的同时,也一定要注意保护自己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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