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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除他人债务后又反悔,法院支持吗?

案情简介

三年前,潘某与彭某某因夫妻感情破裂离婚。双方离婚时约定银行贷款四万元由彭某某负责偿还,但彭某某未及时偿还,潘某担心影响征信遂垫资结清贷款。2023年,潘某向彭某某表示自己垫付的贷款彭某某仅需向其支付二万五千元即可,后双方又因其他问题产生矛盾,潘某一怒之下将彭某某诉至福泉市人民法院,要求彭某某退还自己垫付的四万元及相应利息。

彭某某表示双方已达成新协议,自己只愿意偿还二万五千元。潘某则坚持认为,自己帮彭某某实际垫付的是四万元,要求彭某某如数退还。

判决结果

福泉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债权人一旦作出免除或部分免除债务的承诺,不能单方撤销。潘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对其债权进行处分,其向彭某某作出附条件免除部分债务的意思表示,内容具体明确,不违反法律法规效力性禁止性规定或社会公共利益,已产生部分债务消灭的法律效果。潘某现又反悔,要求彭某某全额偿还债务,不符合民事诉讼活动中应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潘某亦无证据证实其免除彭某某部分债务的意思表示不真实或受胁迫,应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最终福泉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彭某某仅需偿还二万五千元,对潘某主张的超出部分,依法予以驳回。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消;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五条: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债权债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但是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拒绝的除外。

法官说法

古语云,一言既出驷马难追。债务免除是指债权人放弃部分或全部债务,债权人单方作出意思表示从而使债务部分或全部消灭的一种制度。免除债务行为是一种不可撤销的行为,一旦作出就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而不能反悔。在实际生活中,有时债权人可能会基于各种原因免除债务人的全部或者部分债务,这是债权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但是债权人在作出免除债务的决定之前,应该了解这种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以防纠纷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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